国际禁毒条约原则?
一、国际禁毒条约原则?
为进一步推进国际禁毒事业,消除毒害,禁毒国际合作需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
一,必须以各国政府为主体。各国政府应对禁毒负有首要责任。各国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重点地开展禁毒工作。
二,必须以《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指导。各国应相互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禁毒努力,确保共同受益。
三,必须坚持非政治化、非歧视性原则。与毒品作斗争是正义与邪恶的斗争,任何国家都不应将禁毒问题政治化,也不应采取歧视性做法。
四,必须提倡全社会广泛参与。禁毒工作涉及许多领域,应综合治理,在执法、替代种植、康复和预防教育等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
二、国际继承条约概念?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3)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4)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三、国际条约有哪些?
1、《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2、《世界版权公约》;
3、《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国际公约》;
4、《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5、《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
6、《避免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7、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8、《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9、《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四、哪些网站可以查询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之类的?
https://treaties.un.org/五、国际条约签订的主体?
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除以“条约”为名的协议外,还包括公约、宪章、盟约、规约、协定、议定书、换文、最后决定书、联合宣言等。狭义的条约仅指重要的以条约为名的国际协议,如同盟条约、边界条约、通商航海条约等。国际法理论上,按照条约的参加国数,条约可分为双边条约即两个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多边条约即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协议和国际公约即多数国家缔结或参加的通常对非缔约国开放的协议。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或修改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后者指依照原有的国际法规则规范缔约国间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六、国际商事条约的作用?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条约的缔约国通过并入或转化的方法使国际商事条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由本国法院或仲裁庭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这些公约对于缔约国有确定的约束力,缔约国法院在解决相关商事争议时应优先适用。
中文名
国际商事条约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条约的缔约国通过并入或转化的方法使国际商事条约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由本国法院或仲裁庭在具体的案件中适用。这些公约对于缔约国有确定的约束力,缔约国法院在解决相关商事争议时应优先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国际民商事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这一规定,用语模糊,实践中有不同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美国联合企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烟台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中,支持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美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案件应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观点,驳回了上诉人认为该案应适用美国法的主张。但另有观点认为,只有在中国法律与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时候才适用国际条约,一般情形下仍应适用国内法。笔者支持最高法院的做法,反对后一种解释。因为后一种解释事实上加入了条文中没有的用语,而且违反公约旨在缔约国间统一适用的宗旨和目标。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我国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作出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条约相对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地位。另一途径就是在制定民法典时写入上述内容
七、国际条约按照什么原则?
(一)“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原则
国家完成国际法和国内法要求的缔约过程或程序之后,就面临遵守条约的问题。遵守条约是制订条约的自然结果,诚信是缔约的内在要求。正因为如此,国际法将“条约必须遵守”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
(二)国际条约的适用范围
从时间上讲,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对缔约方发生效力,或适用于缔约方,这种适用的效果一直持续到条约失效。所以,条约有一个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有一个原则,这就是条约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条约对缔约方参加该条约之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适用,通俗地讲,就是我们不能拿今天对缔约方生效的条约,去约束它们昨天做的事情。
(三)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
条约的适用有一个重要方面,这就是缔约国在国内如何适用或履行条约的问题。现代条约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传统的国内事项,例如个人的权利、经济事务等,关于这些事项的条约,需要缔约国采取措施才能实施。这就发生条约在缔约国适用的问题。
八、关于国籍的国际条约?
回答如下:有以下国际条约与国籍相关:
1.《联合国关于国籍的无国籍人的减少公约》(1954年):旨在减少无国籍人口的数量,保护和促进个人的国籍权利。
2.《国际人权公约》(1966年):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出生时取得一个国籍,并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等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3.《难民地位公约》(1951年):规定难民在没有国籍或无法享受国籍权利的情况下,应受到国际社会的保护和援助。
4.《欧洲公民权公约》(1950年):保障欧洲公民在欧洲国家内的自由流动和居住权,以及受到平等待遇和保护。
5.《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1981年):承认每个人都有权利在出生时取得一个国籍,并不得因种族、民族等原因而被剥夺国籍。
6.《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国家间的移民和难民条约》(1994年):规定移民和难民在到达目的国后应受到平等待遇和保护,包括享有国籍权利。
九、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联系与区别?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联系:
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区别: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
(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
(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综上所述: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十、国际条约的制定和修改?
一、国际条约法律制度
1、条约的构成要件
主体合同(必须由国际法主体缔结);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
条约不以书面形式为有效要件。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包括:大使、公使、代办)、一国驻派国际组织的代表,正职出面时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2、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
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表示有四种: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
加入条约时可以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未生效的条约。
关于条约的登记:任何会员国缔结的一切条约应尽速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未登记的条约不影响条约的生效,但不得在联合国机关援引。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3、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自己生效时作出,但保留可以针对已经生效的条约作出,也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条约作出。
条约保留的效果: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规定视为不存在;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4、条约的冲突
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乙丙、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无条约关系。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需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设定权利,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权利义务取消需经第三国同意。
6、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善意解释是指:原则上应对条约作出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若缔约国解释应作有利于对方或不利于己方的解释。
7、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条约的终止不具有溯及力,其法律后果如下:
解除当事国继续履行条约之义务;
不影响当事国在条约终止前经由实施条约而产生之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情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