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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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
生命权利在我国法律是从胎儿出世算起,胎儿还没出世之前,只能说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胎儿现在还没享有生命权利。
胎儿是否有生命权目前很多国家是区别对待的,因为一旦确定了胎儿的生命权,那么堕胎就是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德国宪法法院曾把轻视胎儿生命权的立法宣布为无效,而我国则尚无此方面的立法(这和我国的国情也有关)。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按此规定母体中的胎儿当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可见,生命权是指以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的生命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而如何判断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对生命的保护至关重要。一般认为,人的出生时间以胎儿与母体完全分离,独立存在,且能自主呼吸为准。 但胎儿的某些权益我国法律也是给予保护的,如《继承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生命权的保障?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已经用于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的体制,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的,在我国,法律是比较拥有地位的,不管是在任何问题中,每个问题都会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来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生命权宪法:
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法律中最高层次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生命权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是宪法存在的价值。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宪法并没有实行司法化,也就是说宪法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进行审判,这也使得宪法保障生命权规定很难落到实处。但是从世界范围上看,宪法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也能进行宪法司法化活动。
三、生命权包括什么?
生命权的内容无疑应指其权能或权项,一般认为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一)生命权首先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生命是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故生命权的基本内容,说到底就是维护生命的延续,也就是保护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当自己的生命权遭受不法侵害时,生命安全维护权的意义尤显突出。权利主体不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给以保护的请求,而且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措施。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维护生命安全,禁止别人非法剥夺人的生命,而且还表现为对生命利益的维护问题。
(二)生命利益支配权问题。 生命权中是否包含生命利益支配权,实际上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否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很多国家都曾规定,自杀是为法律所不许的行为。但是,实践中有不少问题又难以解释。应当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从尊重个人的真实选择考虑,应当承认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所谓限制,是将这种支配权仅限制在特殊情形下的献身行为和 安乐死等情况下才能允许。
四、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 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提到“侵害他人身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十问题的解释》第1条便明确规定了身体权。
由此可见,身体权也是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的行为、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这足以说明健康权难以涵盖身体权。
再次,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是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例。
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上所谓的“人身伤害"也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
最后,将身体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有利于人身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一致。
五、生命权健康权赔偿标准
生命权、健康权与赔偿标准
生命是每个人最宝贵的财富,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当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赔偿标准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文将讨论生命权、健康权与赔偿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在具体案例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定义
生命权是指每个人拥有保护自身生命的权利。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国际公认的权利之一。健康权是指每个人有权享受最高可达到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水平。生命权和健康权是密切相关的,它们在保障人民幸福生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首要责任落在国家和政府的肩上。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能够享有健康和平安的生活环境。此外,个人也有责任照顾自己的身体健康,积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自身的健康意识。
赔偿标准的定义与分类
赔偿标准是在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用来衡量受害者应获得的赔偿金额的标准。赔偿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损失和影响等多个因素。按照侵权行为的不同,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 医疗费用的赔偿标准:包括受害者因医疗行为导致的直接医疗费用,如手术费、药品费等。
-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用来衡量因精神痛苦、困惑等因素导致的精神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 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包括受害者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如收入减少、劳动能力减退等。
- 家庭赡养费和抚养费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因受害者受伤导致家庭成员的经济负担增加而需支付的赡养费和抚养费。
- 精神赔偿费的赔偿标准:用于补偿受害者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伤害。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以上因素,并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的身体伤害程度、恢复时间、年龄、职业和经济状况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的具体案例
对于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几个常见的侵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案例,以及在这些案例中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医疗事故导致的生命权侵害
当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生命权受到侵害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根据受害者的具体情况,法院会综合考虑医疗费用、伤残程度、年龄和职业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工作环境导致的健康权侵害
当工作环境导致员工健康权受到侵害时,赔偿标准主要考虑精神损害赔偿费、经济损失和家庭赡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者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法院会综合考虑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工作年限和职业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交通事故导致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侵害
当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死亡时,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经济损失和家庭赡养费的赔偿。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程度、损失和家庭情况等因素,法院会综合考虑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受害者的职业和经济状况等,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结论
生命权和健康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赔偿标准是在生命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时,用来衡量受害者赔偿金额的标准。
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损失和影响等多个因素。通过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在保障生命权和健康权的过程中,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益。个人也应该注重自身的健康管理,积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提高生命质量和幸福感。
六、人身权生命权可以承诺吗?
人身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因此,不能承诺或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强制或诱导他人放弃人身权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法和不道德的。政府和社会应该保障人身权生命权,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这些权利,而不是强迫他们放弃或承诺。
七、生命健康属于什么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公民生命健康权包含三类: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生命权是公民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力,主要表现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当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司法保护。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为均属侵害生命权的行为。
八、生命之权剧情介绍?
生命之权由奥斯卡·罗勒根据由他自己创作的小说《出身》改编成电影。
故事的时间跨度从二战结束后的1949年一直延续到80年代,讲述了联邦德国一个家庭祖孙三代人的故事。罗伯特·弗赖塔格的祖父埃里希,一个战俘,在逃亡中将自己的妻子托付给另一个女人。罗伯特的父母,作家诺拉和罗尔夫,因一场桃色事件而相互折磨,并为了追求自我实现和自由恋爱而走向毁灭。罗伯特自己,在祖父母充满安全感的家庭和68年代被压抑的生活间成长,一直在艰难地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
九、生命健康权的概述?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分为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
生命的存在和生命权的享有,是每个人的最高人身利益。
健康权,又称身体健康权,它包括身体的和精神的两个方面。
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的机能,否则就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十、生命健康权指什么?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和健康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生命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 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